1. 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随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 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在劳动合同终止制度中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
(1)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的特殊保护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诊断排除时终止。
(3)对医疗期职工的特殊保护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期满时终止。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退休时终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对工会干部的特殊保护。
《工会法》N.18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5. 什么是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在工作实践方面、在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方面对劳动者的保护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