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成立企业需要的申报材料说明
个体工商户:
设立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5.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
设立
1. 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2.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 投资人身份证明是指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 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它产权证明。企业住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 申请书中“居所”是指投资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居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5)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出资方式”栏时,在选择项的序号上划“√”;
(6)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合伙企业:
设立登记
1. 提交材料目录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填表说明
(1) 经办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2) 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 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 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一栏填写自然人姓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委派代表的姓名。
(6) 合伙企业类型填写“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7) 合伙协议未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一栏可以不填。
(8) 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数一栏不填。
(9) 从业人员数一栏,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10)认缴出资金额填写各合伙人认缴的货币出资及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金额的和。实缴出资金额填写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货币出资及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金额的和。认缴出资金额、实缴出资金额均以人民币表示。
(11)经办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主要的经营场所”、“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12)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时,合伙人以货币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货币出资”,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填写出资金额,评估方式不填;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作价的,出资方式填写“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填写估价金额,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劳务”,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填写全体合伙人对该劳务出资的估价金额,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
(13)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14)承担责任方式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
(一)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5.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