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产假有多少天?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关于产假,地方另有特殊规定。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发布,2002年修订)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 新员工何时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