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时间:2011-09-22 15:14浏览:字体:

成都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工作是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维护我校良好声誉,保障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有序推进的基础性工作。为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切实加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教育主题化、管理科学化、制度规范化的工作思路,通过建立完善的教育体系、管理体系和应急机制,争取实现我校学生100%诚信还贷的目标。

第二章  工作体制及相关单位职责

 

第三条 还贷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校内各相关单位的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和积极配合。我校实行学生处总体负责,学院具体操作,相关单位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专门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工作,各学院指派专职老师具体负责本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工作。

第四条 学生处职责:

(一)总体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工作的组织安排;

(二)负责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教育活动的规划;

(三)负责与相关经办银行的沟通和联系,统计、汇总和发布我校学生还贷情况信息;

(四)负责还贷工作经费、奖励经费的预算、管理以及风险补偿金的预算;

(五)负责会议召集及校内各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

(六)负责对各学院还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评估及奖惩核定;

(七)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协助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调查工作;根据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需求,提供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详细地址等);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协助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上报等工作。

(八)其他还贷相关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院职责:

(一)做好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工作,并切实落实每学期至少与贷款学生谈心一次的谈话制度;

(二)负责本学院在校贷款学生的停贷和提前还贷的手续办理;

(三)负责家长联系制度和学生就业单位联系制度的具体落实;

(四)负责本学院贷款毕业生的还款确认、展期申请办理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详实的《贷款学生基本信息管理档案》。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协助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上报等工作。

(五)各学院应在贷款毕业生毕业后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前通知学生将还款存入指定账户,并要求学生还贷后一周内主动与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联系,确认还贷事宜;

(六)做好特殊情况离校学生的贷款确认、回收与记录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学生处;

(七)贷款学生毕业后,各学院应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贷款毕业生保持联系,不断更新《贷款学生基本信息管理档案》中的相关信息;

(八)具体负责本学院贷款毕业生的贷款催还工作,并及时将本学院还贷信息反馈给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计财处职责:

(一)负责在每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到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该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明细表”移交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并在此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同学的学费、住宿费缴费收据送交各学院,由各学院负责收据发放;

(二)负责学生贷款金额中超过应缴金额的部分的及时清退;

(三)负责接受学生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划款情况的查询;

(四)负责学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缴存。

 

第三章  思想教育

 

第七条 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体系,对贷款学生进行经常性的主题教育,是整个还贷工作的基础。学生处、学院应高度重视,积极落实,以奋斗教育、自强教育和诚信教育为主题加强对贷款学生的思想教育。

第八条 学校每年开展由学生处主办、学院承办的以“奋斗·自强·诚信”为主题的全校性大型系列教育活动: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在校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毕业生离校教育,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诚信教育,下半年进行一次“奋斗·自强”教育。

第九条 各学院应结合自身特点,在学校“奋斗·自强·诚信”大型系列教育活动中开展相应的形式多样的奋斗教育、自强教育和诚信教育,并在活动后将活动总结报送学生处。

第十条 各学院应在每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结束,贷款发放之际举办“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诚信承诺仪式”,由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或老师对学生进行相应的主题教育。

第十一条 辅导员每学期应至少与每位贷款学生谈心一次以上,主动关心贷款学生的学习、生活、就业意向等,形成谈心制度,并记录在《辅导员谈心记录簿》上,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达到不断强化学生的诚信意识和增强还贷能力的目的。

第十二条 学生处和学院要加强典型人物和事件的宣传,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形成良好的校园舆论氛围。

 

第四章  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为加强各还贷相关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实现信息透明和经验共享,并及时解决还贷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学校建立规范的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工作例会制度:

(一)每学年末举行一次由学生处牵头,银行、校内各相关单位、各学院共同参加的国家助学贷款专题会议,对一学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二)每学期末举行一次由学生处分管领导、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老师共同参加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经验交流会,交流国家助学贷款办理及还贷工作中的经验或不足,为我校以后更好地开展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工作创造条件。

(三)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召开由各学院分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老师参加的例会,分析、总结前期工作,具体协商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四条 为简化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学校建立还贷工作快速信息通道。通过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人员联系簿的方式,实现学校、学院、银行及各还贷相关单位之间的直接联系。联系簿收录学生处、各学院分管书记(或副书记)、主管国家助学贷款辅导员以及银行经办人员、各还贷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等)。

联系簿由学生处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五条 学校尽快建立还贷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对还贷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平台主要实现的功能包括:

(一)学生贷款、还贷信息(包括还贷金额、时间、账号、逾期等)的管理和查询;

(二)学生个人信息的在线更新;

(三)相关还贷信息的发布(包括银行、学生处及各学院具体负责老师联系方式,为贷款毕业生与学校及银行之间的沟通提供有效渠道);

(四)还贷问题的在线咨询等等。

第十六条 为让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其子女在校期间的贷款情况,最大限度发挥学生家长在督促学生按时还贷中的积极作用,学校建立家长联系制度和学生就业单位联系制度,并将相关信息同步录入还贷工作信息管理平台:

(一)家长联系制度 每学年各学院应负责将在校贷款学生的成绩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家长,学生申请贷款成功后,要将“致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家长的联系信” 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家长,并将家长回执存档保存;学生毕业前要将“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家长的一封信”邮寄给家长。

(二)就业单位联系制度 贷款学生毕业后,各学院应负责将“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用人单位的一封信”邮寄给用人单位,加强学校与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用人单位的联系。

(三)学生处、学院要加强对贷款同学家庭情况、毕业同学工作单位情况的调查、走访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为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各学院应对在校贷款学生进行规范的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贷款学生应及时为之办理停贷手续。

(一)一学年内有重修课程的贷款学生,由学院在每学年开学后三周内统计名单,并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停贷手续,同时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网页上予以公布。

(二)对于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其他奖学金的贷款学生,各学院应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办理停贷手续。

(三)对于①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受到制裁,或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②未按合同规定和用途使用贷款者;③中途转学、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失踪或死亡者;④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等以上四类同学,学院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同时主动为该部分同学办理停贷手续,并负责催收。有③④类情况同学已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未偿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暂不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四)各学院应随时受理学生的自愿停贷和提前还贷申请,并为之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各学院需负责督促和指导其办理《还款确认书》,对不办理确认手续的学生,应暂缓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还贷逾期毕业生,学生处和学院应认真分析其逾期原因,制定逾期处理措施,定期进行工作研讨,形成并不断完善国家助学贷款逾期处理方案。

第二十条 对长期联系不上或存在恶意欠贷的逾期学生,学院将相关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学校和经办银行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各学院凭借相关证明材料,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并协助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到银行核销该部分学生的贷款。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新资助体系的有关政策对助学贷款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学生处、学院在还贷工作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学生处、学院开展“奋斗·自强·诚信”等系列教育活动产生的费用、电话费、差旅费、邮寄费、资料印刷费及打印复印费等。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 还贷工作和还贷率纳入学院学生工作年度考核,作为学院学生工作状况的重要评价指标。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设置助学贷款工作专项奖励经费,用于奖励国家助学还贷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及其他相关单位;对于还贷率低、还贷工作差的学院,学校将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成都大学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