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教育大学生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树立自立自强意识,引导受资助学生自觉参加校内、校外义工、志愿者服务等公益劳动,自发回报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爱。特制订本办法。
一、参加对象
本学年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需完成校内、校外义工、志愿者服务等公益劳动的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
二、公益劳动内容
1、校内义工、志愿者服务等公益劳动的内容主要是教学楼、校内学生公寓楼道、实验楼及其它校内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与教学相关的实践活动;学校各部门临时性工作;学校、学院组织的围绕学生成才、就业、心理等方面活动(此类活动学生需签到);各学院或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校内公益性活动。公益劳动岗位不属于学校勤工助学设置的岗位,参加公益劳动的学生学校不另发报酬。
2、校外义工、志愿者服务等公益劳动的内容可以由学校相关部门、学院根据实际自行组织安排。学生也可以自行参加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安排的相关公益劳动。
三、活动组织
1、校内公益劳动的岗位及需求人数由用人单位或组织单位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一定方式向全校学生发布用工信息。用人单位或组织单位负责安排劳动任务、进行指导、提供劳动工具及现场的组织、考勤。各用人单位确认受资助学生已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后可重新招聘和调换人员。
2、校外公益劳动的岗位及需求人数由用人单位或组织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安排。
四、管理、考核
1、各学院对本院受资助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实行统一管理、考核,指定专人负责。学院可以设学生资助工作助理岗位2名,协助学院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并对受资助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进行考核与管理。
2、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在校内定期组织开展一定的公益性活动并对参加人员进行登记与考核。参加公益劳动的学生采用一人一卡的形式进行考核、登记(活动记录卡由学校统一印制)。
学生完成一次公益劳动后,由用人单位或组织单位进行考核、记载。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生公益劳动完成情况进行最后的审核、确认。
3、受资助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的相关记录,应当附在下一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后面,以备核实。
五、安全责任
1、学生在进行公益劳动途中的安全,有单位组织往返的,由组织单位负责,没有组织的,由学生的自行负责。
2、学生进行公益劳动过程中的安全由各用工单位负责。
六、其他
对无特殊原因截止次年6月仍未参加公益劳动或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况取消其以后年度的资助资格。对弄虚作假,伪造劳动等活动记录的受资助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受资助的资格。情况严重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成都大学学生处。
成都大学
200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