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资助人条件
1、受资助人须符合下列区域、范围之一,且不属成人类学生、预科生和当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学生。
(1)从阿坝、甘孜、凉山“三州”和乐山市峨边县、马边县,绵阳市北川县考入普通高校就读的各民族全日制大学生。
(2)从绵阳市平武县,攀枝花市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乐山市金口河区,以及雅安市石棉县考入普通高校就读的少数民族全日制大学生。
2、受资助人须家庭经济困难,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尚在四川民族地区(需就读高校、父母所在乡村或街道证明)。
3、受资助人须品行良好,学习努力,无不良嗜好,未受纪律处分(须就读高校证明)。
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学生应优先,受资助的少数民族学生应占受资助人数的一半以上。
二、公示制度
坚持公示制度,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地评选出受资助学生。受资助人选必须经公示一周且无异议方可。
三、推荐程序
1、学生经班级按评选条件民主评议推荐,系评审小组审议、公示无异议后,由系领导复审并签字盖章,将推荐材料报校评审部门。
2、由学校、市教育基金会审查后,由省教育厅、省教育基金会确定受资助名单。
金额:200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