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好”:
一是热爱祖国,热爱中共,道德品质良好;
二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祖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
三是学习勤奋,热爱所学专业,刻苦钻研,具备本专业所必须的技能,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是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讲文明、懂礼貌、心理品质良好;
五是各科学习成绩优良,无重修课程;
六是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体育锻炼必须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2.“优干”:
一是当学年担任学生干部时间不少于一学期,包括学校、院系、班干部;
二是积极做好承担的学生干部工作,取得较显著的成绩,受到师生好评;
三是严以律己,在各项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并能正确处理好与同学的关系;
四是抓好自身学习,各科学习成绩优良,无重修课程。
*评选及奖励办法:
一是上述评选活动每年一次;
二是“三好学生”名额以院系为单位,占参评学生总数的10%以内;“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以校、院系、班学生干部总数30%推荐;先进班集体按班为单位申报、院(系)推荐、学校评审部门公示、审批等程序办理;
三是奖励采用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发给奖品;获得国家级、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按相关规定发给奖金或奖品。
具体程序要求:
第一步:由请示学院书记后,学院主抓该项工作的教师召集学院各班主任探讨有关综合素质评价表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及时补加和修改。
第二步:由各班级班主任成立评议小组,在班级内成立以班主任教师为组长的评议小组。
第三步:上报本班推荐名单(推荐表+统计表),注意:推荐表只交纸质文档,统计汇总表上交电子和纸质文档。
第三步,学院进行初步审核,按照学校下发学院名额,确定初始名单(加学院分团委和学生会推荐名单)。
第四步,进行学院名单公示,在规定工作日内发给证书。
3.“十佳共青团员”、“十佳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红旗团支部”、“红旗分团委”的评比标准
1.各项评优工作均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以组织生活的方式开展,以民主投票的形式选举产生,并将结果在所在学院(部)、部门公示。如被检举被选人未通过以上程序,将取消其评选资格,该团员所在集体也将取消集体评优资格。
校团委、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校学生艺术团推荐的人选必须经过本部门民主评议,经所在学院(部)签署意见后报校团委审核。
2.“十佳共青团员”、“十佳共青团干部”、“红旗团支部”的推荐需上报1000字事迹材料及100字简介,并准备3分钟演讲。
3.“十佳共青团员”、“十佳共青团干部”、“红旗团支部”评选采取公开竞选的方式,没有评上“十佳共青团员”、“十佳共青团干部”的候选人授予“十佳共青团员提名奖”、“十佳共青团干部提名奖”称号。
4. 十佳大学生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志存高远、团结友爱、关心集体;
(二)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道德品质好;
(三)获得二等及以上学校奖学金或国家相关奖学金;
(四)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五) 心理素质好,人际关系和谐。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十佳大学生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学习成绩优秀;
(二) 大胆进行科研尝试,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成果突出;
(三) 品德高尚,大力弘扬正气,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事迹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四) 社会工作成绩突出,或参加校级以上活动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
(五) 家庭经济贫困,但自强自立,在各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六) 热心公益事业,向社会及他人奉献爱心,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评选过程分为学院初审推荐、校级风采展示、校级评审大会三个环节。十佳大学生项目分数比为:专家投票(占70%)、网络投票(占30%)。
(二) 学院初审推荐:各学院在学年度评优的基础上,根据“十佳大学生”评比条件,按学校名额分配,开展学院初审推选相应人选。
(三) 校级风采展示。学校将组织进入风采展示环节的候选人,利用校园网、宣传栏等媒介进行风采展示活动,向全校师生展示候选人的精神风貌、学习成果,同时设置网络投票环节。
(四)校级评审大会: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学院相关专家和校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现场答辩评审,最终评选产生出“十佳大学生”,其余学生获得“十佳大学生提名奖”。
第六条 奖励办法
(一) 荣获“十佳大学生”称号是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
(二) 获奖者填写“十佳大学生” 登记表,并装入本人档案;
(三) 学校为“十佳大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2000元,同时,为获得“十佳大学生提名奖”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500元,并对获奖者的事迹进行广泛宣传。
第七条 “十佳大学生”获得者如在校期间因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学金。
第八条 每学年具体名额分配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学生处另行通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