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级:
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免费师范生和医学定向生等实施学费全免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2017级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师范生和医学定向生等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除享受已有的生活补助外,应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预科生可享受相应教育阶段的国家助学金。
二、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年限。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
2.学习成绩。①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排名/排名范围总人数*100%;②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特别优秀”解释详见附件1)。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年限。参照国家奖学金“学习年限”规定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在参评学年度(2016-2017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2016-2017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
我校校级表彰奖励划分为两档,第一档为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校团委开展的五四表彰、“雄辩杯”辩论赛、“科创杯”、“开拓杯”活动奖项;第二档为学校职能部门(如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团委、体委等)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在具体评定时以第一档优先,即在规定学年获得第一档奖励的学生优先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如获得第一档校级奖学金的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人数达不到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总名额时,可将评定范围扩大至第二档,由符合第二档条件的同学按成绩排名顺序递补。
(三)国家助学金
申请人须符合《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具体应满足如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未受过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原则上老生上学年不得有重修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申请人在当前学年(2017-2018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督促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川教函〔2016〕423 号文件)“优先将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金享受范围”的要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直接纳入困难学生库,直接享受国家助学金。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助学金的评定。
三、规范评审程序
2017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将采用网络系统申报与纸质表格申报并行的方式进行。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网络申报、审核流程如下:学生在线申请,班级(院系)在线审核、上报学校,学校在线审核、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将申请表格打印、签字、盖章后上报。
(一)国家奖学金
1.学生申请:9月7日-9月13日
学院评审:9月14日-9月20日
公示阶段:9月21日—9月27日。
国家奖学金申请人,须按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学院成立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对本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进行评审,等额确定本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学校审核、公示阶段:10月9日—10月20日。
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校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学生申请:9月7日-9月13日
学院评审:9月14日-9月20日
公示阶段:9月21日—9月25日。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须认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1版)》(见附件3)报所在学院。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评审,经院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评审确定拟评对象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校审核、公示阶段:10月9日—10月20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奖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国家助学金
1.学生申请:9月20-9月21日
学院评审:9月22日-9月25日
公示阶段:9月26日—9月28日。
国家助学金申请人须认真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报所在学院。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不得擅自变更资助人数和档次)及申报人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评审确定拟助对象名单及国家助学金资助档次(分为2000元/生.年、3000元/生.年、4000元/生.年三档),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校审核、公示阶段:10月9日—10月20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查无异议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等报学校学生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学校学生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确认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四、规范报送材料
今年,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继续采用“初审+复审”的评审方式。初审整改后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将直接取消参评资格,申请人所在高校也不得另行递补。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报要求详见附件7。《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参照《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报要求进行,所有表格中的“基本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在校期间获奖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成绩单、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报学校审查。《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除“签名处”由相关人员手写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外,其余内容均需打印。上报材料经评审后不予退回,各学院根据需要自行准备存档材料。
(一) 国家奖学金
需提交以下材料:
1.《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6,纸质一式一份)。
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一式两份)。上报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须按《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的名单顺序整理并用铅笔编号,不要装订成册。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其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后附在申请表后。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报材料包括:
《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7,纸质与电子版,纸质文档一式一份);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一式一份),学生成绩单、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随表报送。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在前30%以内的,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2017年10月16日17:00前报送);
(三)国家助学金
上报材料具体包括:
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文档一式一份(2017年10月20日17:00前报送);
2.《2017-2018学年度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见附件8)电子版;
3.《2017-2018学年度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统计表》(见附件9)电子版。
五、工作要求
各班级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班级学生资助与评优评奖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科学制定评审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规范评审程序,严把评审标准,按时保质报送评审材料,确保我院2017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