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课程的管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提高选修课程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课程,指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所设置的课程。
第三条 学生参加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即为取得该门课程的合格学分。学生的选修课程合格学分达到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程最低毕业学分要求,是毕业的必要条件。必修课程必须全部合格。
第四条 学生选定的课程学分,合计为该生的课程选课学分。成绩不合格的非校级公选课课程,应予重修学分。学生的校级公选课课程选课学分超出规定要求后,应收费。
第五条 为鼓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校级公选课课程最低毕业学分要求的基础上,增加2个学分,不予收费。超出部分的学分进行取整收费。
第六条 收费标准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文件规定和《成都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通知》(〔2011〕87号、〔2011〕100号、〔2012〕134号)的有关要求,成都大学课程重修学分收费标准暂定为:
专业类别 | 学分收费标准(元/学分) | 课程重修学分 收费标准(元/学分) |
理工类 | 86 | 43 |
文法经史哲管农体、师范、民族类 | 78 | 39 |
特殊类 | 医学类 | 临床医学 | 105 | 52.5 |
非临床医学 | 86 | 43 |
建筑及城规类 | 116 | 58 |
艺术类 | 表演(音乐表演、影视表演、戏剧表演、舞蹈表演)、编导、作曲、美术 | 211 | 105.5 |
播音主持、动画、影像、艺术理论 | 168 | 84 |
形象设计、中国书法、艺术设计(含服装) | 126 | 63 |
艺术教育、管理、影像工程 | 105 | 52.5 |
体育类 | 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类 | 126 | 63 |
第七条 收费方式
按照课程的重新学习学分学费收费方式进行。
第八条 组班方式
重修按专业类别组班上课。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级开始执行,原《成都学院(成都大学)选修课程重修学分收费管理办法》(成院教〔2011〕183号)废止。
第十一条 修读第二专业课程重修、辅修专业课程重修参照课程重修学分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课程补修按照“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