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国有资产内部管理手册
(2024年1月8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语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成都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成大发〔2016〕5号)、《成都大学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成大发〔2016〕6号)、《成都大学家具管理暂行办法》 (成大发〔2016〕7号)、《成都大学固定资产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成大发〔2016〕8号)和《成都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成大发〔2016〕12号),结合外国语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国有资产包含以下:
(一)家具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橱柜类、架类、床类、门窗类及其他家具用具
(二)房屋:工作办公室、公用会议室
(三)办公通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
(四)其他:以上未列入的一般设备。
第二章 内部使用制度
第三条 外国语学院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学院实验室及党政办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明细账,办理资产登记手续。每项资产均落实到人,办公场所公用资产挂在部门负责人名下,个人专用资产挂在个人名下,谁挂名谁负责,各资产挂名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先做好验收工作。由党政办及使用人验收,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党政办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管理固定资产卡片。
第四条 使用的固定资产,领用及保管要落实使用责任人。贵重财产除安排专人保管外,还要落实安全保管措施。固定资产外借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
第五条 集体和个人使用的资产,只有使用权和保管权,转移、报废、报损、调出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由实验室及党政办负责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手续。
第三章 内部维护制度
第六条 离职、退休、调动等人员均须办理固定资产挂名变更、确认手续。实验室固定资产变更使用人、存放地点等,必须经实验室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办公场所固定资产变更使用人、使用部门、存放地点,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报党政办备案,实际变更后党政办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修改《成都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信息。
第七条 各资产使用人对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实物,要求账实相符,防止物资挤压、损坏、变质、被盗等情况的发生,实验室及党政办积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质、增值。
第八条 照相机、投影仪、笔记本电脑等贵重器材和电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认真保养,精心使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外借。
第九条 每年按照财政预算经费安排设备购置计划,由实验室及党政办根据当年办公设备购置需要,与资金计划衔接,制订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处领导审定后报国资处采购。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人员至少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1次全面的清查核对工作,发现余缺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更换资产保管人或负责人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交接时应有领导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手册由实验室及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手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