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学院(成都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作者:教科办时间:2014-09-12 09:13浏览: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学改革,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健全校院两级教学督导运行机制,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分委员会。


  第三条 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聘任条件为: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关注学校发展,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或教学管理经验,熟悉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规律,治学严谨,视野开阔,工作认真负责,为人正直无私,身体健康,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条 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由教学单位推荐,学校组织评议并批准,由学校颁发聘书和工作证。


  第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下设文、理2个组,各设组长1名,具体负责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2年。因身体原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因素不能履行督导职责的,学校可终止聘任。

 

第三章 校级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第七条 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例会,学习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制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计划,部署教学督导工作任务,讨论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开展教学督导方面的理论学习和学术研究,针对学校教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重、难点问题以及反映较集中的问题,主动积极地进行专题调研活动,为学校及二级单位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决策咨询,以研究成果推动督导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九条 深入教学第一线,对教学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监控、指导等,强化教职工的规范意识和质量意识。


  第十条 分学科组定期组织座谈会,征求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


  第十一条 有针对、有重点地对全校教师进行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的跟踪听课。


  第十二条  每位教学督导按要求听课,并如实填写《成都学院(成都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及时报送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进行汇总分析。每位教学督导于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完成《督导工作手册》的填写,报送至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十三条 加强教学督导委员会与二级单位教学督导分委员会之间的走访指导和信息交流。由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分工对口联系二级单位,对二级单位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计划、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为他们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提供依据和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地与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督导分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交流教学督导工作的经验与体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督导分委员会的工作条例参照本条例制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